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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逝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有哪些有可能有很多人以为消逝物等同于遗失物,其实不然,两者有相当大区别。消逝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有哪些?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捡遗失物、漂流物或者流落的圈养动物,应该交还失主,因此而开支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债务。
”《物权法》第107条、109条至第113条对遗失物捡人的权利与义务、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于等内容不作了规定,也没牵涉到到消逝物。这里都具体使用了“遗失物”一词。由此可以显现出民法中并未对消逝物展开法律规制,而依照我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将他人的消逝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逼不交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 罚金。
刑法中是以捡消逝物为规范对象的,而非以捡遗失物为调整对象。由于民法与刑法分别使用两个有所不同的术语,因而民法学界有人指出遗失物与消逝物应该加以区分,这种区分主要展现出在:1.从占据人失去对物的占据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据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无法精确回想或解释遗失再次发生的明确地点;而消逝物的占据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摆放于某地,事后也能精确地回想或解释物所遗留的明确地点或场所。2. 从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捡人对于所拾之物是消逝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不会有直观的辨别。
强占遗失物与强占消逝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停,而另一个要遭到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捡人将捡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有所不同的。强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金;强占消逝物 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
3.从占据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据— 无人占据”模式,而消逝物采行“占据—占据” 模式。[10]正是消逝物物主的消逝不道德导致场所管理人对消逝物自动获得占据,不管管理人否找到并掉落消逝物。
4.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捡人拥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消逝物的捡人或找到人不拥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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